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GPSD提出了 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 此,GPSD 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 是一系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用产品GPSD认证
欧委会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表现为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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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立法
起草产品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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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司法
督促产品安全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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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协调
组织欧盟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 流,协调各国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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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推动
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
以GPSD 为基础,欧盟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分别由消保总司、企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等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以及开展与消费者保护 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企业总司负责化学品和大多数消费产品部门指令的立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化妆品、玩具、医药、医用制品和兽药等产品安全工作; 市场总司负责组织不合格产品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工作;环保总司负责化学制品安全。
GPSD的主要内容
GPSD共有七章、二十四条、四个附录,界定了产品安全等基本概念,规定了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准的采用,明确了产品生产商、经销商以 及各成员国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同时,它还规定了危险产品的信息交流和对危险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决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组成欧盟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并规定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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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目的和范围
GPSD旨在确保那些无专门产品法规(如玩具、化学品、化妆品、机械等)规定的消费品在欧盟境内的高水平的产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欧盟 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作。该指令也补充了专门产品法规未涵盖的一些规定,如有关生产商责任以及主管当局的权力和义务。该指令适用于非食品类的消费品,包括 提供服务的所有产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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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安全产品”的定义
所谓“安全产品”,就是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包括产品使用寿命,还包括投入使用、安装和维修要求),不会构成任何危险,或仅构成与产品使用相 适应的最低程度危险,并且考虑到提供高水平的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保护,被认为可以接受和符合的产品。高水平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产品特性,包括其组成、包装以及安装、维修时的说明书;
2对于其他产品的影响,如果可以预见它将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
3产品的介绍、标签、任何使用和报废时的警告和使用说明、以及其他任何有关产品的指示或信息;
4使用产品的危险消费者群体,特别是儿童和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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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评定方法
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生产商有义务仅向市场投放安全产品。 产品如符合欧共体有关安全条款时被认定是安全的。否则,产品应符合它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法规,或符合由欧盟官方公报(OJ)公布的欧洲标准转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如都不符合,产品应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评定:
由其他相关欧洲标准转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
产品销售成员国制定的标准;
委员会有关产品安全评价指南的建议;
相关领域的良好行为规范;
技术发展水平;
消费者对于安全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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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生产商和经销商的的职责
1能够准确识别问题产品或问题产品批次的信息;
2问题产品存在危险的完整描述;
3所有与产品追溯有关的有用信息;
4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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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成员国的职责
成员国要确保制造商和经销商履行他们的义务。他们应指定负责市场监督和实施的主管当局,来监控产品是否符合通用安全要求,并且赋予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必要的权力,以对危险产品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禁止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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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通过快速预警系统交换信息
指令规定在成员国和欧委会之间建立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系统)。RAPEX系统的目的在于确保相关主管当局能够快速地被告知危险产品。 如果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严重的危险,要采取紧急措施,成员国立刻通过RAPEX系统通报欧委会,申请加入的非欧盟国家也能使用这个系统。 RAPEX 的实施程序在指令的附录II中给出。当使用RAPEX系统时,成员国应至少向欧委会提供下列信息(按指令的标准表格提供):
a识别产品的信息;
b产品涉及危险的描述,包括危险程度评估的测试和分析结论;
c已采取或决定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期限;
d产品的供应链和分销信息,特别是目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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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对危险产品采取紧急措施
欧委会在意识到特定产品造成严重危险,在同成员国商议之后,可批准紧急措施(一般以决定的形式),要求成员国禁止一种不安全产品的销售并从消费者手中召 回,或从市场上撤回。该措施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相同程序下,还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这种欧共体层面的措施可产生于以下情况:
a成员国对该危险产品造成的风险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b由于产品造成的风险十分紧急,却没有其他的共同体法律处理该类风险;
c此类决定是消除该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
d产品的供应链和分销信息,特别是目标国。
迄今为止,此类决定有:
1999年有关临时禁止邻苯二甲酰化的决定
2006/502/EC: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只有保护儿童打火机投放市场和禁止新奇打火机投放市场的委员会决定(2006-05-11)
2008/329/EC:要求成员国保证磁铁玩具在投放市场时应加贴健康和安全风险警告标签的委员会决定(20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