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压力设备的类别,制造商必须根据现行压力设备指令的附件 III 成功完成选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块),然后才能将该设备投放市场。
模块 A 和 A2 – 内部生产控制
制造商负责持续的内部生产控制。在模块 A2 的情况下,除了内部生产控制外,还应执行随机压力设备检查。
模块 B(P) – 欧盟型式检验(生产型)
公告机构应在检查技术文件和生产型的基础上验证是否符合 PED 要求。
模块 B(D) – 欧盟型式检验(设计型)
与生产型式检验相比,设计型式检验仅根据技术文件进行,不进行任何生产型式或产品测试。
模块 C2 – 符合型式
制造商应声明符合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述的型式——公告机构应在制造商现场随机监督生产和测试。
模块 F 和 G – 单独测试
公告机构应检查技术文件,对压力设备进行最终评估并颁发合格证书。这是制造商进行 CE 标记的基础。
模块 D、D1、E、E1、H、H1 – 质量保证体系
应通过开发和实施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来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