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PED指令以及标准说明
时间:2024/8/21 浏览:105

Ash07


CE 认证中的 PED 指令,即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适用于Zui大允许压力大于 0.5 巴表压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包括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以及制造商将几个承压设备组装成的整体功能装置(组合件)等。


PED 指令(Zui新的指令号 2014/68/EU)并不强制要求采用欧盟协调标准进行产品设计,也接受协调标准以外的设计标准,如 ASME 标准和 GB 标准等,只要通过评估证明可以满足 PED 的基本安全要求。


并非所有压力设备都包含在该指令中,以下是一些不包含在 PED 指令中的设备和产品:


  1. 设计用于从或向一个站(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者物质的管道以及管道组成的管线,从Zui后的隔离装置起,包括专门为官线设计的所有附加设备;

  2. 供水、配水和排水管网和辅助设备,以及水电装置用的进水管、压力管、压力筒和相关专用附件;

  3. 87/404/EEC 中的简单压力容器;

  4. 75/324/EEC 中的气雾发生器;

  5. 由以下指令规定的车辆附件:70/156/EEC、74/150/EEC、92/61/EEC;

  6. 根据本指令第 9 条被分类在不高于 I 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之一的:89/392/EEC、95/16/EC、73/23/EEC、93/42/EEC、90/396/EEC、94/9/EC;

  7. 条约第 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8. 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

  9. 用于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10. 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11. 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12. 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13. 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14. 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15. 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16. 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17. 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18. 压力容积 ps-v 不大于 500bar-l 及Zui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 7bar 的用于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19. 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20. 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21. 设计用来盛装液体并且液体上气压压力不大于 0.5bar。


压力设备 CE 认证(PED 指令)的核心要求包括:


  1. 高于特定压力 / 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2. 低于特定压力 / 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进行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一些常见的压力设备 CE 认证(PED 指令)标准如下:


  1. EN 378-1:2008《制冷系统和加热泵规范。安全性和环境要求:基本要求、定义、分类和选择规范》;

  2. EN 378-2:2008《制冷系统和加热泵规范。安全性和环境要求:设计、建造、检验、标志及文件》;

  3. EN 378-3:2000《制冷系统和加热泵规范。安全性和环境要求:安装地点和人员保护》;

  4. EN 378-4:2008《制冷系统和加热泵规范。安全性和环境要求:运行、维护修理和恢复》;

  5. EN 473:2008《无损检验 —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和证书 — 一般原则》;

  6. EN 583-1:1998《无损检验。超声波检验。一般规则》;

  7. EN 583-5:2000《无损检验。超声波检验。不连续性检验的特征和尺寸测量》;

  8. EN 1252-1:1998《低温容器。材料。温度低于 - 80°C 时的韧度要求》;

  9. EN 1252-2:2001《低温容器。材料。温度在 - 80--20°C 的韧度要求》;

  10. EN 1289:1998《焊接的无损检验。焊接的超声波探检验。验收等级》;

  11. EN 1291:1998《焊缝的无损检验。焊缝的磁粉检验。验收等级》;

  12. EN 1349:2《工业工艺控制阀》。


PED 认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 产品分类: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压力设备指令的范围,并根据既定标准对压力设备进行分类。

  2. 经济运营人分类:明确经济运营人(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等)在压力设备指令中的角色。

  3.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根据欧洲统一标准进行产品测试和 / 或安全评估;制定程序以确保批量生产的一致性;提供产品和经济经营者的识别要素;提供用户说明和安全信息;制定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等。

  4. 技术文件准备:草拟技术文件(包括用户手册),基于该文件可以评估产品的合格性。

  5. 欧盟符合性声明: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表明压力设备符合 CE 法规。

  6. CE 标志粘贴:产品符合压力设备指令和相关标准后,即可粘贴 CE 标志。


PED 认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产品的不同特点、认证机构的要求以及欧盟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在进行 PED 认证之前,建议制造商与专业的认证机构进行详细沟通,以确保认证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需关注欧盟法规的Zui新动态,以保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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