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中Noise指令以及部分适用产品
时间:2024/8/20 浏览:37

Ash07


CE 认证中的 Noise 指令,即噪音指令(noise),指令号为 2000/14/EC。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欧盟于 2000 年 7 月 3 日颁布,其目的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对噪声排放限值的设定,以及在生产阶段产品标识要求。


从 2002 年 1 月 3 日起,所有指令范围内的、已在市场销售的或投入使用的户外设备都必须满足指令的规定。2002 年 1 月 3 日以后,任何没有满足指令要求的产品,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被召回。


该指令适用于特定的户外机械设备,主要是指在建筑工地或公园和花园等户外环境中使用的机械。指令中列出了大约 57 种设备,几乎所有这些设备也都在机械指令 2006/42/EC 的范围内。不过,机械指令侧重于操作员的职业安全,而 Noise 指令则侧重于整体环境影响。


以下是部分适用该指令的产品:


  • 用于货物运输的建筑起重机(内燃机驱动);

  • 压实机(仅振动和非振动压路机、振动板和振动夯);

  • 压缩机(<350kW);

  • 混凝土破碎机和镐,手持式;

  • 建筑绞车(内燃机驱动);

  • 推土机(<500kW);

  • 翻斗车(<500kW);

  • 液压或绳索式挖掘机(<500kW);

  • 挖掘装载机(<500kW);

  • 分级机(<500kW);

  • 液压动力装置;

  • 垃圾填埋压实机,装载式铲斗(<500kW);

  • 割草机(不包括农林设备和多用途设备,其主要机动部件的装机功率超过 20kW);

  • 草坪修剪机 / 草坪修边机;

  • 起重卡车,内燃机驱动,平衡重(不包括附录 I 第 36 项中定义的 “其他平衡重起重卡车”,额定载重不超过 10 吨);

  • 装载机(<500kW);

  • 移动式起重机;

  • 电动锄头(<3kW);

  • 摊铺机(不包括配备高压实熨平板的摊铺机);

  • 发电机(<400kW);

  • 塔式起重机;

  • 焊接发电机;

  • 带内燃机的空中通道平台;

  • 割灌机;

  • 用于货物运输的建筑起重机(带电动机);

  • 建筑工地带锯机;

  • 建筑工地圆锯台;

  • 链锯,便携式;

  • 组合式高压冲洗器和抽吸车辆;

  • 压实机(jinxian爆破夯);

  • 混凝土或砂浆搅拌机;

  • 建筑绞车(带电动机);

  • 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和喷涂机;

  • 传送带;

  • 车辆上的冷却设备;

  • 钻机;

  • 在卡车上装卸料仓或罐的设备;

  • 玻璃回收容器;

  • 剪草机 / 剪草机;

  • 绿篱修剪机;

  • 高压冲洗器;

  • 高压水射流机;

  • 液压锤;

  • 联合切割机;

  • 吹叶机;

  • 叶子收集器;

  • 起重卡车,内燃机驱动,平衡平衡(jinxian附件 I 第 36 项第 2 段中定义的 “其他平衡平衡起重卡车”,额定载重不超过 10 吨);

  • 移动式垃圾箱;

  • 摊铺机(配备高压实熨平板);

  • 打桩设备;

  • 铺管机;

  • 滑雪道毛毛虫;

  • 发电机(≥400kW);

  • 电动扫地机;

  • 垃圾收集车;

  • 路面铣刨机;

  • 松土机;

  • 碎纸机 / 削片机;

  • 带旋转工具的除雪机(自走式,不包括附件);

  • 吸尘车;

  • 挖沟机;

  • 卡车搅拌机;

  • 水泵装置(不适用于水下)。


对于指令中第 12 章所涉及的 22 类产品,对噪音排放值设定了上限,需要申请欧盟噪音认证机构颁发的噪音证书;而第 13 章包含的 35 类产品只要按照欧洲标准进行测试并粘贴噪音标记,没有设定噪音上限。


指令要求制造商确保产品开发和制造符合欧盟法律,评估每种产品类型的合规性,将技术文档和欧盟合规声明保留 10 年,制定易于理解的操作和安全说明,在包装和随附的文档上提供制造商信息(如制造商的官方名称、邮寄地址等),定期对设备进行抽样测试,并保留已查明的问题、不一致之处和从市场上召回的货物登记册,若发现问题和不一致之处,需立即通知相关机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也适用于进口商和分销商。


Noise 指令认证模式通常包括内部生产控制加上技术文件评审,以及周期性评审程序。申请认证一般需要准备的资料可能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技术参数表(如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功率、转速等)、总装图(含结构尺寸和部件明细)、主要组成部件列表、铭牌及噪音标牌、符合性声明、ISO 9000 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欧盟正规且有授权的 CE 认证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目前,欧洲有 46 家认证机构获得 2000/14/EC 指令的授权(其中 6 家授权已到期)。并且,该指令列出的 57 种产品的具体定义可参考相关标准文件。


此外,不同产品的 CE 认证指令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产品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指令的要求。在进行 CE 认证时,建议制造商或申请人咨询专业的认证机构或专家,以确保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欧盟法规和指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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