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希泽|烟火CE认证
时间:2026/4/7 浏览:3
迈希泽|烟火CE认证标志

指令2013/29/EC适用于哪些产品?

指令2013/29/EC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市场上上市的烟火产品:

  • 烟火相关文章:任何含有爆炸材料或材料混合物的物品,旨在通过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热、光、声音、气体或冒烟效果或其组合效应。
  • 烟火装置:一种用于娱乐目的的烟火物品。
  • 用于剧院的烟火物品:设计用于户外或室内环境的烟火物品,包括电影和电视制作,或类似用途。
  • 车辆烟火文章:车辆安全装置中的一个组件,包含用于激活此类或其他类型的烟火材料。

“投放市场”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联邦市场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提供任何烟火制品,无论有偿还是免费。制造商在西班牙为自用制造的烟火制品,根据皇家法令989/2015的规定,免于CE标志。

对于2013年7月4日前在西班牙编目的F4、T或P类烟火物品,根据RD 230/1998编目有效期届满或自2017年7月4日起(以先到者为准)必须佩戴CE标记, 对于其他情况或类别,该方法已适用。

烟火物品如何根据CE标志——2013/29/EU指令进行分类?

烟火工艺:

  • F1类:危险性极低、噪音水平极低的烟火设备,适用于划定区域,包括用于住宅建筑内的烟火装置。
  • F2类:低危险、低噪音的烟火装置,设计用于户外限定区域。
  • F3类:中等危险的烟火装置,设计用于户外大面积区域,且噪音水平对人体健康无害。
  • F4类:高度危险的烟火装置,专为专家使用,也称为“专业烟火装置”,其声音水平对人体健康无害。

用于剧院使用的烟火物品:

  • T1类:舞台上使用的低危害烟火物品。
  • T2类别:仅供专家使用、舞台使用的烟火物品。

其他烟火道具:

  • P1类:任何非烟火装置或非剧院使用且危险性较低的烟火物品。
  • P2类:任何非烟火设备或非剧院使用的烟火物品,仅供专家操作或使用。

根据2013/29/EU指令,获得CE标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每种烟火产品所需满足的要求已在相应的统一应用标准中确定。

产品类别标准
烟火工艺F1、F2或F3EN 15947
F4EN 16261
用于剧院使用的烟火物品T1 或 T2EN 16256
其他烟火文章P1 或 P2EN 16263
点火装置EN 16265
车辆烟火产品EN14451

如何根据2013/29/EU指令获得CE标记?

对于烟火物品的合规性评估,制造商应遵循以下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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